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、准确和完整,没有虚假记载、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。
1、因公司经营发展需要,公司于2008年8月向中粮集团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“中粮集团”)申请了20.67亿人民币元的委托贷款,期限一年,贷款利率执行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。该笔委托贷款全部用于公司北京顺义区后沙峪项目的开发与建设。自2009年起,公司每年向中粮集团续借上述20.67亿元中的15.75亿元人民币委托贷款用于公司北京顺义区后沙峪项目的开发与建设,期限一年。上述15.75亿元人民币委托贷款现即将到期,根据经营发展需要,公司拟向中粮集团申请续借,期限一年,贷款利率不高于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。
2、交易方中粮集团为本公司控股股东,按照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》的规定,本次委托贷款构成关联交易。
3、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已于2011年7月22日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同意。关联董事周政、马建平、殷建豪、马德伟回避表决,其余董事一致通过。三名独立董事就关联交易发表了独立意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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